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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商标纠纷到底谁忽悠了卡瓦格博汇源-【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9:48:36 阅读: 来源:抛光轮厂家

“汇源商标纠纷”——到底谁忽悠了卡瓦格博_汇源

Foodjx导读:据各个媒体的报道,大致情况为:卡瓦格博的法定代表人祝强经人引荐认识了汇源集团总经理朱胜彪。双方于2011年7月15日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实际是和法定代表人为王瑜南的汇源饮用水公司签订)。祝强称,他根据朱胜彪的要求,于2011年8月15日通过招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向朱胜彪个人账户汇款200万元,汇给中间人王树平个人100万元。2011年8月31日,汇源饮用水公司给卡瓦格博公司开具了200万元的收款收据。合作协议签订后至2012年3月,卡瓦格博为生产 汇源六分子水 已投入专用模具、设备、物料、广告宣传费达200万元。正当卡瓦格博开始大批量生产汇源品牌系列饮用水时,汇源方面称卡瓦格博不得进行 汇源 品牌水的生产和销售,导致卡瓦格博损失1120多万元。 就目前北京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源饮用水 )与云南香格里拉卡瓦格博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卡瓦格博 )的纠纷,笔者作为一名从业律师浅谈一些看法: 据各个媒体的报道,大致情况为:卡瓦格博的法定代表人祝强经人引荐认识了汇源集团总经理朱胜彪。双方于2011年7月15日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实际是和法定代表人为王瑜南的汇源饮用水公司签订)。祝强称,他根据朱胜彪的要求,于2011年8月15日通过招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向朱胜彪个人账户汇款200万元,汇给中间人王树平个人100万元。2011年8月31日,汇源饮用水公司给卡瓦格博公司开具了200万元的收款收据。合作协议签订后至2012年3月,卡瓦格博为生产 汇源六分子水 已投入专用模具、设备、物料、广告宣传费达200万元。正当卡瓦格博开始大批量生产汇源品牌系列饮用水时,汇源方面称卡瓦格博不得进行 汇源 品牌水的生产和销售,导致卡瓦格博损失1120多万元。 2012年8月3日,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源集团 )关于本案纠纷发布公告称:尽管合作协议列明双方共同发展汇源品牌的饮用水业务,惟并无任何 汇源 商标的特许使用权达成协议。同时,汇源方面以卡瓦格博未按合作协议履行付款责任,已方有权终止协议而毋须对卡瓦格博作出任何赔偿为由,向法院提出 要求终止合作协议 的诉讼主张。 新浪财经报道,当被问及当初是否知晓子公司授权有问题,祝强对记者表示, 当时知道子公司不能授权,但朱胜彪告诉我他可以自己搞定,我也就信了。 综上,卡瓦格博与汇源纠纷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合作协议》是否涉及到 汇源 商标许可使用。二、卡瓦格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谁负责。 北京工商局网站的资料显示,与卡瓦格博签订《合作协议》的甲方汇源饮用水法定代表人为王瑜南,股东是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源饮料 )。从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查询得知, 汇源 商标(商标注册分类中的第32类,即果汁、饮料、水等)的商标注册人,就是汇源饮用水的唯一股东 汇源饮料。而汇源饮料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报道中所提及的与祝强进行沟通洽谈的朱胜彪。而汇源集团在其公告中又明确 汇源饮用水系其全资附属公司 。 可以看出,与案件有牵连的汇源集团、汇源饮用水与汇源饮料是存在着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 至此,笔者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在合同内容是否是商标许可使用的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一方的卡瓦格博不断地高喊商标许可使用、欺诈。另一方的汇源,却谨慎回应 汇源饮用水没有品牌授权权,无任何 汇源 商标的特许使用权达成协议 的原因所在了。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的内容如卡瓦格博所说的,是有关 汇源 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那么,该合同因汇源饮用水并不是 汇源 商标注册人,而汇源饮料作为商标注册人不认可该商标许可使用约定的,该合同也就成了无效合同。那么,汇源饮用水在明知自己并非商标注册人,无权签订此商标许可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签订合同,汇源饮用水方面是存在过错的。汇源饮用水应当承担签订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在这个基础上,汇源就会面临对卡瓦格博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如果合同的实际内容如汇源所说的,并非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汇源以卡瓦格博 未按合作协议履行若干付款责任 为由,提出终止合同之诉。那么,只要汇源方面能够掌握卡瓦格博存在违约行为并且符合《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情形的足够证据,就可以在诉讼中掌握主动,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外界一直吵嚷是商标纠纷,而汇源方面在极力否认商标许可一说的同时,向法院提出的却是终止合同诉求的原因了。 到此,结合题目,貌似笔者是在此替卡瓦格博声讨汇源忽悠了卡瓦格博。其实非然。 因为,如果合同内容是涉及商标许可使用的,那么,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卡瓦格博的法定代表人祝强在签订合同时,也是明知汇源饮用水不是商标注册人的。那么,卡瓦格博对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同样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审理时,是必须要考虑卡瓦格博签订合同时的这种明知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以及对损失的赔偿责任。 反之,汇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就必然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呢?笔者认为也未必,因为祝强作为卡瓦格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向朱胜彪个人账户支付了200万元,但随后汇源饮用水向卡瓦格博出具收款收据,就是对卡瓦格博付款的确认与接受。所以汇源所称,卡瓦格博 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若干付款责任 的理由也未免有些牵强。当然,卡瓦格博是否履行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笔者此时无从知晓。但是,即使卡瓦格博并没有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笔者认为也不能成为汇源方面终止该合同的全部法定理由。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汇源饮用水与汇源饮料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朱胜彪作为汇源饮料法定代表人这一特殊身份,对卡瓦格博的法定代表人祝强签订《合作协议》所产生的心理暗示作用,以及获得 汇源 商标许可使用的心理预期。 说到这里,我觉得大家都可以想想,引发这场纠纷的深层次原因究竟是什么? 是卡瓦格博想借 汇源 这棵大树乘凉避荫?还是祝强面对朱胜彪这位 真人 时的不淡定?亦或卡瓦格博是对 汇源 商标的顶礼膜拜,以至于被美好的憧憬而蒙蔽了双眼? 其实,从媒体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就已经有答案了。就是祝强自己作为卡瓦格博的法定代表人一步步把卡瓦格博推到今天这个局面上来的。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强在明知汇源饮用水不是 汇源 商标注册人仍义无反顾地签订内容暧昧的《合作协议》。 与汇源饮用水签订合同,却向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胜彪个人账户支付合同款。已经收到法庭开庭传票,还如此 实事求是 地向媒体爆料自己知道汇源饮用水不是 汇源 商标注册人。我想这位企业家作这一切时,并没有认真分析或请专业律师分析,卡瓦格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明白在签合同时明知 汇源饮用水 不是 汇源 商标注册人的表态在诉讼中将意味着什么。 试问,在与汇源沟通、签订合同、投入大量资金为履约作准备等等各环节实施之初,如果祝强能够冷静而理智的思考,能够请专业律师就此项业务问诊把脉,听听律师的建议,我想事情也许就不至于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了。所以说,正是作为卡瓦格博的决策者祝强,那份想让企业快速成长的雄心、追逐利润的野心、对法律的漠视和对法律风险的掉以轻心最终忽悠了卡瓦格博,让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还最终把卡瓦格博推到被告席上。 在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寻找强大的合作伙伴、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是一个企业再正常不过的需求了。但是,笔者想说的是,企业家们在放开脚步追逐利润时,是不是应当保持理智而清醒的头脑。在法治不断健全的市场经济中追求生存和发展,是不是也应当充分认识并学会采取有效的措施构筑自己企业的法律防火墙,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在经营中随时可能发生的潜在法律风险呢? 企业家作为企业的领头人,在遇到一个可能是机遇也可能是陷阱的机会时,他的内心是复杂而微妙的。一方面他极力想抓住这个机遇,使企业得到极大的发展,也使企业家个人名至实归、名利双收;另一方面也可能把企业拖入巨大风险的陷阱中,使自己身败名裂。作为企业领头人的企业家,大都懂得一些法律知识,有些甚至是知之甚多,甚至精通。然而由于企业家所处企业领头人的地位使然,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由于各种巨大利益与名誉的诱惑,使之处于 水中望月、雾里看花 的状况,不能或无法理智冷静的使用法律这个有力的武器,甚至还会产生 赌一把 的赌徒心理,自觉不自觉地把企业和自己拖入危险的陷阱之中。笔者所接触和了解的企业家们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此问题。卡瓦格博的掌门人更是如此,在作好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就贸然地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使企业和自己都陷入了今天的困境。 和企业家不同,专职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由于其在企业中所处地位和角度不同,能够不受利益的左右,能够冷静而理智地运用法律武器,为企业避免风险,保驾护航。由此看来,聘请一位称职的律师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对于企业是何等重要。然而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对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或根本不认识,致使这些企业时时事事处于风险之中。 今天看新闻,得知卡瓦格博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诉争合同中有关诉讼管辖问题竟然是这样约定的: 本报记者注意到,此案中涉及的那份 合作协议 在争议解决方式中明确规定: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合同中甲方系北京汇源饮用水有限公司。 实在不知汇源这样的知名大企业的日常法务和合同签订的法律审核流程是如何进行的。合同此条寥寥几个字,竟然出现两处法律基本常识错误。1、到人民法院是提起诉讼而非 申请仲裁 ,这是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可选择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地,仅限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不知这份合同中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是依何而来? 案件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只是从这起纠纷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知名大企业也好,成长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也罢,作为企业的掌舵者,确实应当认真地对待企业的法律工作,高度重视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从制度上为企业构筑一道强大的法律防火墙。因为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为顺利地在激烈的商海中乘风破浪、激流勇进。 作者为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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