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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3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资讯》

发布时间:2020-08-20 15:53:08 阅读: 来源:抛光轮厂家

为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区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农发[2005]1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05]35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农业 农村经济及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和目标

以 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 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以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机械化制约环节为重点,以推进我区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为抓手,向农机 作业服务组织倾斜,向农机化示范园县(园区)倾斜;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中部干旱带、宁南山区农机化发展,力争2013主要粮食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 64%;注重扶优扶强,突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 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 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规模

2013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2.2亿元,其中:中央农机补贴资金2亿元,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2000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和农垦系统。补贴重点是马铃薯、玉米生产机械、牧草收获机械以及农机作业组织等,并向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倾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13 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 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个小类104个品目机具(详见附录)。手扶拖拉机、稻麦脱粒机仅限南 部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自 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对各类机具进行分类分档,确定补贴额,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向社 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补贴机具应是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对于补贴额低于500元的部分机具将不列入补贴范围。各市、县(区)不得随意缩 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区范围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三)补贴数量和补贴额度

1、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 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区参考周边省份补贴额自行确定,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与相邻省份差距过大。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 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补贴标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2、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 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

3、自治区确定的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所需机具,经农牧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5、购买玉米收获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

6、购买圆草捆机和包膜机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7、各市、县(区)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上限。

8、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由市、县(或农垦企业)自行确定。

四、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

补 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 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于已经报废更新老旧农业机械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补贴对 象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购机,不受区域限制。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产品的数量,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购机者实际需求,本着扩大受益 面、减少矛盾的原则确定。对单个购机者申请购买机具数量较多、补贴金额较大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按规范的程序进行研究并确定。

(二)补贴经销商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方式

(一)除石嘴山市(二区一县)开展“全价购机,直补到户”试点外,其他各市、县(区)继续执行“差额购机”政策。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授权,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确认后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

(三)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明确农机具价格、供货时间、购机方式、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

(四)全价购机试点的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补贴方式及办理程序具体按照《2013年宁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全价购机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六、购置补贴流程

(一)自治区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到各市、县(区)及自治区农垦局。

(二)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及自治区农垦局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并通过媒体及其它形式向农民(农场职工)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供应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扶持重点等。

(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合作社或农户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机补贴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四)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补贴额度、优先补贴条件和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审核申请购机者购资格后,登陆补贴系统,填写购机申请,经区农机局审核确 认后,县农机管理部门归纳整理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生成《农机购置补贴购机申请公示表》(见附表1),每月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县(市、 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单台补贴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公示与购机可同时进行;单台补贴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公示 无异议后方可购机。

(五) 公示期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补贴指标确认书”,一式3份,县农机管理部门 1份、购机者1份,购机者交给经销商1份,见附表2)。单台补贴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公示与购机可同时进行。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20日内在 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购机,购机者向经销商支付差价购机款(即全额购机款减去补贴额后的购机款),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 (发票应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表3)。

(六) 请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经销企业供货表》,逐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机具验货,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识。核对无误后,在《农机购置 补贴验货核查表》(见附表4)上签字。凡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同时办理入户挂牌手续,驾驶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试,办理相关证件。

(七)资金兑付

请 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以及自治区农垦局查对核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购机发票和所购机具无误后,将查对核实结果及申请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农牧厅农 机局,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每季度(分别于6、9、11月)择时组织自治区农机补贴协调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供货方办理结算手续。供货方 凭补贴合同和发票存根(或发票复印件)填报资金结算表并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验收报告,区农牧厅向区 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区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八)退货规定

购机者要求退货的必须符合有关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方可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尚未发放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应告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退货情况,并确认补贴资金未发放情况后,在《补贴指标确认书》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删除该购机者在补贴系统中《补贴指标确认书》后,经销商方可退货。

补 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及经销商应告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经销商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补贴专户后,删除该购机者在补贴 系统中《补贴指标确认书》,经销商方可退货。经销商未将补贴款汇入财政补贴专户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上报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与相 关单位一同追缴补贴款。

七、工作经费

请 各县(市、区)财政和农垦农牧企业按照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农机补贴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会 议、宣传演示、培训、补贴目录、补贴指标确认书等资料印刷、造册、喷涂标识、计算机管理以及质量监督、用户调查、检查验收等。未按要求配套工作经费的县 (区),不再考虑安排第二批购机补贴资金。

八、申报和审批程序

请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农垦局结合当地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抓紧编制各县(市、区)及农垦系统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方向和重点,经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工作措施

(一)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 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 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 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 强化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实施方案制定、补贴办理等环节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财农 [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 经费。

(二)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发[2005]1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05]356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 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一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 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 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二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不 得弄虚作假,对违规违纪的县(农场),一经查出,暂停该县(农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对违规违纪企业取消参加今后农机购置补贴资格。三要大力推进农机购置 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3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将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 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要求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 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 导检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大范围监督检查。同时,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还要不定期 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特别要加强对套取补贴资金、乱收 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及驻农牧厅纪检 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区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 [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 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 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三要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 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 时通报考核结果。四要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科学编制本单位参与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涉及的主要风险工作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五要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 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印发警示教育资料。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做一次农机购置 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报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六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 部及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 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 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七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 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档案,记录投诉受理、处理等全过程资料,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并定期 上报投诉情况。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自治区农机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5169850、5169851,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51-5169852,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1-6730615;区农牧厅监督电话:0951-5169855。

(四)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 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 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 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 (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 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 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 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 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 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 容,区农机局将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协 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 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六) 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定于11月底结束,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全面完成下达的补贴任务,并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分别 在2013年6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及电子档案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农 业处。

(七)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和区直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农机购置补贴举报和监督电话,对群众举报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八)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附录

2013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2个小类10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翻转犁

1.1.3旋耕机

1.1.4耕整机(水田、旱田)

1.1.5微耕机

1.1.6田园管理机

1.1.7开沟机(器)

1.1.8深松机

1.1.9联合整地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驱动耙

1.2.3起垄机

1.2.4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水稻(水旱)直播机

2.1.6免耕播种机

2.1.7抗旱坐水种机械

2.1.8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秧田播种机

2.2.3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

催芽、脱芒等)

2.3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树木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中耕追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

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

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树木修剪机

3.3.3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3.1薯类收获机

4.4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4.1青饲料收获机

4.4.2牧草收获机

4.4.3割草机

4.4.4搂草机

4.4.5捡拾压捆机

4.4.6压捆机

4.4.7饲草裹包机

4.5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5.1秸秆粉碎还田机

4.5.2茎秆收集(收理)机

4.6蔬菜收获机械

4.6.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5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磨粉(浆)机械

6.1.1磨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仅限卷管式)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喂料机

8.2.2送(取)料机

8.2.3清粪机(车)

8.2.4奶牛发情监测装置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加温炉

附件一: 2013年宁夏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购机申请公示表.doc

附件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附件三:经销企业供货表.doc

附件四: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验货核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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